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 会 。英文名称:THE WORKERS′ ASSOCIATION OF CHINA CHILDREN′S PRESS,缩写为 WACC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少年儿童报刊从业单位自愿结
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组织少儿 报刊从业人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 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义服务的方向,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思想引领,加强与少年儿 童报刊界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探讨少年儿 童报刊业务发展和工作经验,为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和受众 服务;关心和维护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和受众的利益,促进 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弘扬职业精神,坚定文化 自信,推动我国少儿报刊行业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努力繁 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儿报刊事业,为全面建成社会 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
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
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少年儿童报刊工作的方针政策,引导 少年儿童报刊单位坚持遵守新闻出版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 正确的舆论导向,推进我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和文化传播事 业的繁荣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服务;
(二)组织少年儿童报刊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受政府部
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
(三)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少年儿童报刊机构建立联系,
交流经验,发展友好往来,提升少年儿童报刊行业的影响力;
(四)举办各种培训、研讨会,进行业务交流和咨询工
作,提高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积极
推动少年儿童报刊业的融合发展;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少年儿童报刊行业相
关的书籍、报刊及数字化出版物,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
(六)办好相关网站、微信群和 QQ 群,加强业务和学
术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支持;
(七)开展调查研究,向相关部门反映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依法维护少年儿童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
系,规范会员行为,为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
(九)关心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身心健康; 关心离退休的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鼓励和帮助他们参与力
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十)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
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对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进行资格、背景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
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社团工作、有胜任社团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 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 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
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
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4 月 27 日第九届第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