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推进对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业务发展,细分业务范畴,依据民政部有关规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管理民发〔2014〕38号的有关规定,协会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分会”等。
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需在理事会指导下,接受秘书处直接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应冠以协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三级机构,如培训中心、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分支机构不准刻制公章、不准设立账号,不准对外发布文件和签订协议等。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遵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分支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本机构工作规定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冲突。分支机构制定的工作规则或实施细则须经协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更名、合并和撤销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有符合协会分支机构职能任务的规范名称;
2.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二) 须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申请表;
3.分支机构工作规划及细则;
4.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填写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1.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说明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
2.协会收到申请后,由秘书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并将申请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更名、合并。
(一)根据形势变化,分支机构可提出更名或合并请求,并报协会审批。协会秘书处也可按照科学和规范的原则,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直接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分支机构更名或合并的建议。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请求或建议之后,由秘书处备案。等待批复期间,分支机构按原有名称开展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
(一)当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分支机构或协会秘书处均可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该专业委员会的建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
1.该机构所从事的专业已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
2.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或决定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有严重损坏协会名誉、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并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分支机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后,由秘书处下达批复,该分支机构应立刻停止一切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协会章程在核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 依法维护协会和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如下:
(一)调查研究本领域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本领域的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受有关部门或协会委托,开展相关活动;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本领域的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分支机构建设工作,有义务推荐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等;
(六)有义务协助完成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培训、征集、调研等工作。
第四章 分支机构重大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的活动应按协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开展。
第十二条 开展以下活动前须以书面形式报协会审批,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活动纪实等并报协会备案:
(一)举办各类会议和活动;
(二)与其他社会团体、公司等合作(如合办、协办或承办等)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 上述所有内容均不可超出协会业务范围。
第五章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管理。
(一)分支机构设立需上报主任、副主任名单。分支机构主任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分支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均须为协会理事成员;不得设分支机构常务理事、分支机构秘书处等。
(三)分支机构主任具有以下职责:
1.审定分支机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报告决定分支机构重要业务活动;
2.提名副主任人选。
(四)分支机构主任的义务:
1.保证分支机构在国家法律、协会规章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2.执行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
3.吸纳和汇聚政府、专家等资源,增强分支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4.承担对协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协会对其有监督权,如有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会规章制度等行为,协会有权将其撤职,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任产生的办法如下:
(一) 分支机构主任任职条件:
1.年龄60周岁以下;
2.熟悉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3.热爱公益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
4.身体健康。
(二)确定分支机构主任任职方法:
1.分支机构民主推选;
2.协会向分支机构推荐或直接聘任。
(三)分支机构主任人选确定后,应征求协会同意,并向协会秘书处报送结果及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备案。
第六章 分支机构换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换届原则上与协会同步,应在协会换届后一年内陆续完成。在分支机构内部没有成熟人选的情况下,协会可直接推荐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选举后须报请协会正式批准聘任。分支机构主任任期4年/届,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换届程序:由本届分支机构在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经协会批准组成换届筹备委员会。换届筹备委员会应提出下届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建议。协会秘书处对推荐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报经协会领导同意后进行新一届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选举。
第十九条 新一届分支机构换届可通过现场会议、视频会议、腾讯会议等方式,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选举。选举结果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由协会行文公布。
第七章 分支机构公章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刻制公章,分支机构如需加盖协会公章,须上报协会,并填写中国少年儿童报刊工作者协会印章使用审批单,经协会批准方可加盖协会公章。
第八章 分支机构考核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考核标准如下:
(一)坚持发展为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
(二)每年推荐协会10至15家会员单位;
(三)严格照章办事,民主办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办公会议;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须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将在审阅分支机构报送材料的基础上,酌情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年底接受协会考核,考核不合格,该分支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更换或取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处罚;同时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撤换的处罚:
(一)超出权限擅自举办会议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名义对社会相关产品、服务、项目等进行指定、认定、评定、授权、推荐等行为,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评审等,未报协会并获批准的;
(三)以分支机构名义建立三级机构的;
(四)分支机构对主办的活动、会议、项目由于疏于管理和监督而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协会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进行各类活动包括国际合作、国际交流等活动未经协会批准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等报告的;
(八)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的;
(九)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